30 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屋成後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以為融資之 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無庸經甲之同意
(B)丙實行抵押權,法院拍賣 B 屋時,應將地上權併付拍賣
(C)乙拋棄地上權,應經丙之同意
(D)乙積欠甲地租逾二年之總額,甲終止地上權時,應通知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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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92), C(103), D(177), E(0) #1385926

詳解 (共 8 筆)

#3150413
O(A)§838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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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1201
(D)乙積欠甲地租逾二年之總額,甲終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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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3628
本題是B屋設定抵押權,不是地上權設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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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3631
B其實是有疑義的....因為依據8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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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294

(D)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 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 權人。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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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5239
考選部所公佈的參考答案是(D),依據應該是民法第836條。由於本題設定抵押權的標的是乙所興建的B屋,而非地上權。從而,於甲終止地上權時,應該沒有通知丙的問題。就此,我沒有疑義。
至於(A)選項,乙為B屋所有人,就其所有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與丙,無須得到第三人甲的同意。
(C)選項部分,則是因為民法第764條第2項規定之緣故,若拋棄物權時,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是以,丙針對B屋設定抵押權時,B屋係以地上權作為其對A地之使用權源,抵押權人丙亦以此作為評估擔保標的物價值之依據。所以該地上權對於丙而言,有法律上利益。
所以,(A)、(C)選項都是對的。
然而,就(B)選項部分,依照民法第877條之1本文規定「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的確是完全正確的。
問題在於民法第838條第3項的增訂。依本項規定,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學說見解認為此屬強制規定,違反者無效。從而,本件若乙單獨以B屋設定抵押權與丙的時間點在本項增訂後,其設定抵押權行為是無效的。
從另一方面來說,各位應該也都知道,877條之1的增訂導致了862條第1項從權利的解釋,使得學說上對於該項從權利的範圍,限縮在「本質上從權利」,而不包括「抵押標的物存續所必要之從權利」,典型的例子就是地上權。因此,如果本題抵押權的設定行為發生在877條之1增訂前,地上權根本無須以併付拍賣的方式進行拍賣,它直接就會被抵押權之效力所及。
所以,(B)選項要正確,似乎必須加上一個重要的條件:「本題抵押權的設定要在民法第877條之1增訂施行後,同法第838條第3項增訂施行前」,(B)選項才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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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張璐、連芯、孫宥的國考小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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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296

民法 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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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2842

地上權的貸款需要我去跟他抵押權的銀行說嗎
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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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480835
未解鎖
(B) 第 877-1 條以建築物設定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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