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於不知情中喝下乙提供摻有迷幻藥之飲料後喪失意識,乙讓喪失意識之甲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之本票給乙自己,之後乙為清償債務又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不知情的丙。下列對此本票效力 及票據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均不負票據責任
(B)僅乙須負票據責任
(C)甲、乙均應負票據責任
(D)僅甲應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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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37), C(30), D(7), E(0) #688145

詳解 (共 3 筆)

#2935129
甲發票時無意識 依民法75條 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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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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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簽名之偽造行為係屬於絕對抗辯效力,該發票行為自始未完成,免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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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物的瑕疵抗辯事由(絕對抗辯事由)
㈡人的瑕疵抗辯事由(相對抗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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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物的瑕疵抗辯事由(絕對抗辯事由)
①票據無效情狀

欠缺必要記載事項

無票據能力抗辯

無交付要件抗辯

票據保全手續欠缺(票據失權效)

②票載抗辯事項

一部付款之記載⇒有記載,債權物權化

未屆期票據

禁止背書轉讓後再行轉讓追索權限制

提示處所不符

③票據債務消滅

時效消滅(票據法§22【時效消滅】)

①原始票據權利(票款請求權)

匯票、本票:發票日後3

支票:發票日後1

②二次票據權利(追索權)

匯票、本票:追索權得行使之日起1

支票:追索權得行使之日起4個月

❒得行使追索權之日

❗❇做成拒絕證書日起得行使之;惟如票據免除做成拒絕證書者,以票據到期日計之。

③再追索

匯票、本票: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6個月

支票: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2個月

票據債務合法提存

除權判決失權效

除權判決失權效

㈡人之抗辯事由
①原因關係抗辯(共同瑕疵理論)

原因關係不法之抗辯

原因關係有瑕疵而無效或被撤銷

②基於票據關係之抗辯

意思表示瑕疵

一部付款或附條件付款但未記載於票據上方⇒未記載,債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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