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簽發以 A 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匯票一紙交付予乙,乙再以空白背書方式轉..-阿摩線上測驗
2F Chih-sheng 高三下 (2023/07/02)
何謂背書連續 背書是否具有連續性對於票據權利人是證明其權利的一個重要因素,票據法第三十七條亦有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所謂背書連續性,參照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字第 810 號判例意旨,「執票人基於票據之流通性、無因性及交易之安定,背書之是否連續,只須依票據背面之記載,形式上得以判斷其有連續即可。」亦即最初之受款人至最後的被背書人間,形式上相互連接而無間斷而言。是故,持票人僅須證明背書有形式上之連續性即可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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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摩埃 小一上 (2023/10/05)
甲簽發以A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匯票一紙交付予乙,乙再以空白背書方式轉讓予丙,丙未背書將票據交付予丁,丁則將乙之空白背書欄位中被背書人處填載戊之名而將票據交付予戊,戊再將票據以記名背書方式交付予己,己於到期日前向A為承兌之提示,遭A拒絕,己得對下列何人行使追索權?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