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
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承兌之拒絕。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
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參加承兌,未記載被參加人者,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
預備付款人為參加承兌時,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人。
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30 甲簽發面額 10 萬元之匯票一張交付受款人乙,到期日為民國 98 年 7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