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延長,請問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延長期間之規定為何?
(A)六個月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B)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C)二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D)二年以下,沒有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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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1), B(325), C(274), D(4065), E(0) #164621

詳解 (共 10 筆)

#1209952

更新時間:2015/01/24

一、延長通常保護令效期,並取消延長次數的限制:將現行通常保護令最長1年的效期,修正為2年,同時也取消保護令僅能延長1次的規定。修法後,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是2年以下,延長保護令的聲請,每次延長也是2年以下,且不受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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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5501
家庭暴力防治法 (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

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

其效力。


根據104年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答案應由(B)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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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613
家庭暴力防治法 §15(通常保護令2年,延長2年*N)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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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4534

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o  緊急保護令:(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

應於法院受理聲請後四個小時內核發。

o  暫時保護令:當事人或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

須開庭調查—通常保護

聲請人:當事人或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有效期限:法所核准之有效期限為準,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延長家庭暴力防治法15條第二項規定,常保護令失效前,得聲請延長保護令,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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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329
此題為家暴法修法前之試題,104年修法後,通常保護令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並已刪除一次為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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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29

通常保護令:從核發時起二年內有效。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的期間為二年以下,並且沒有延長次數的限制。另外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為延長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民事通常保護令期限屆滿前,如果法院就民事保護令內所記載的命令另外作成確定裁判,那部分的命令失效。(例如民事保護令規定加害人一個月可以探視他和被害人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兩次,後來法院又就這部分另外作成每個月探視兩次還可以過夜的確定裁定,那麼原先民事保護令有關探視兩次的命令部分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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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1165
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
(共 1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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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857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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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946
家暴到衣服(1年)都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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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467
30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延長,請問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延長期間之規定為何? 
(A)六個月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B)八個月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C)九個月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D)二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修改為
 
30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延長,請問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延長期間之規定為何? 
(A)六個月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B)八個月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C)九個月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D)二年以下,沒有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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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2620
未解鎖
名  稱:家庭暴力防治法 修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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