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已成年未婚男子甲,誤以為其與已離婚之乙女發生性行為,係觸犯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甲之行為屬於下列何種情形?
(A)法律錯誤
(B)直接禁止錯誤
(C)幻覺犯
(D)迷信犯
統計: A(773), B(856), C(1535), D(76), E(0) #164628
詳解 (共 10 筆)
幻覺犯:誤將刑法規定做不利於己之理解
(一)法律錯誤:即違法性錯誤
因法條大多為禁止規範(例如殺人罪之規定 其義乃為禁止殺人)亦即行為人對禁止規範認識有誤,又稱為禁止錯誤。
例如:老王某日至夜市海鮮店大啖炒海豚肉 結果被據報而來的警察當場逮獲 老王則一頭霧水:啊 我真的不知海豚是保育類動物 不能吃.........請翻刑法第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 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 得減輕其刑。
由此可知 其僅影響責任之減免與否 與構成要件該當及違法性毫無妨礙矣。
(二)事實錯誤
此乃行為人主觀上 之認知有誤也(無知與欲) 如前面老王大啖海豚肉的例子 當場老王應辯解曰:啊?那是海豚肉ㄇ?我以為是炒土虱ㄌㄟ......老王因無主觀之認知(事實錯誤)故犯罪構成要件不該當,可依第12條 排除刑事責任!
(三)構成要件錯誤:又分主觀錯誤和客觀錯誤
1.構成要件主觀錯誤:即行為人在客觀要素上完全該當,但主觀要素卻出現瑕疵之情形。 例如:糊塗騎士甲上完洗手間後竟將同款式之乙之機車騎走是也。
2.構成要件客觀錯誤:又分客體錯誤 、打擊錯誤、因果歷程錯誤
(1)客體錯誤:即行為人主觀滿足犯意之知與欲 惟客觀要素發生瑕疵之情形。舉例:高中生丙、丁夜半潛入校園 欲對教官A來個「蓋布袋」痛毆之洩憤。未料當晚A有急事與教官 B調班 結果夜裡B享受了這頓「誰來晚餐」。
(2)打擊錯誤:或稱方法錯誤 即行為人所希望之目的不遂 卻發生他種結果之謂。舉例:甲與乙有仇 某夜伏於乙之宅旁伺機殺乙 適丙自遠方來 夜暗中甲誤丙為乙 乃出槍射丙 不料未中丙反誤中屋內之乙 致乙死亡。
(3)因果歷程(流程)錯誤 乃指行為人之行為中 發生主觀因果歷程與客觀因果歷程不一致之現象。
舉例:甲欲置乙死 尾隨於乙之後 伺機下手 當乙走在鐵路旁時 甲突然推乙跌入鐵道 欲令乙遭火車撞死 未料 火車來不及撞擊 乙卻因跌入鐵道頭部撞擊出血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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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覺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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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在正確認知事實的情形,因誤解規範,而誤自己合法行為觸犯刑事法規(例如以為與寡婦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為刑法上處罰的犯罪行為),即「反面之禁止錯誤」,依罪刑法定原則,應為無罪。 |
*法律錯誤
一、直接禁止錯誤:
指違法性認識之欠缺(不知)或錯誤(限縮)。限縮的例子就是包攝錯誤,也就是誤以違法為合法。
二、間接禁止錯誤:
(一)誤認阻卻違法事由:
指容許錯誤,屬於法律錯誤。例如誤以為安樂死已經合法化,而對病人施以安樂死
(二)阻卻違法事由之事實: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屬事實錯誤,限縮罪責故意,成立過失。例如誤想防衛。
誤有為無(客觀>主觀) --- 直接禁止錯誤
誤無為有(主觀>客觀) --- 反面禁止錯誤、幻覺犯、誤想犯。
下列關於刑法第 16 條「禁止錯誤」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不知法律」,包含「不認識自己行為為法律所不許」以及「誤認自己行為為法律所容許」
(B)行為人若存在「禁止錯誤」,將發生「阻卻違法」之效果
(C)行為人之「禁止錯誤」,若屬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其行為不成立犯罪
(D)行為人之「禁止錯誤」,若非屬無法避免者,視具體情節,得減輕其刑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身心五等 答案:B
禁止錯誤:以為自己沒有觸法。
容許錯誤:以為通緝犯可以逮捕(現行犯才可以)。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及誤想避難,如甲問路於乙,却被當成色狼。
法律錯誤(禁止錯誤)--不知道行為違法--如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者--阻卻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