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我國水土保持之立法發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水土保持屬地方自治事項,中央無權監督
(B)私有土地之利用係所有權之權能,所有權人無須進行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C)山坡地開挖整地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
(D)違反水土保持法之義務者,違規行為人均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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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89), C(7355), D(317), E(0) #164638

詳解 (共 4 筆)

#463076
D應該錯在"均"這個字吧! 因為是處以行政罰或刑罰, 而非"均"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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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823
第 32 條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 、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 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 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罰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第 33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 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 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 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 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 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 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 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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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830

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33條,有刑罰或罰鍰

http://fishdb.sinica.edu.tw/~fhfresh/6guard/6b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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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77

請問D是哪裡錯啊? 是"違規行為人"是處以"行政罰"而非刑罰, 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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