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鄉公所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之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 10 年期間之租賃,在程序上需具備下列那些要
件,始得為之?①鄉民代表會審議同意 ②縣政府核准 ③省議會同意 ④行政院核准
(A)①②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3), B(7), C(149), D(30), E(0) #1729064
統計: A(303), B(7), C(149), D(30), E(0) #1729064
詳解 (共 5 筆)
#5245794
1.地政實務主張土地法§25「不包括」鄉鎮市有土地
<內政部89年11月17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22100號函>
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係指直轄市或縣(市)有土地而言,並未包含鄉(鎮、市)有土地。
2.形成鄉鎮市有土地「法無明文」,故以函釋補充
<內政部89年11月13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1809號函>
鄉(鎮、市)有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應由鄉(鎮、市)公所送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同意後,報經該管縣政府核准
PS:公務員函釋不知怎麼寫,乾脆照抄之前廢止的「公有土地管理辦法第6條」
14
0
#4441109
為什麼不是c?不是需要行政院核准嗎?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