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籌 備會;關於發起成立籌備會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 7 人以上發起成立
(B)逾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十分之三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十分 之三同意
(C)逾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二分之一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二分 之一同意
(D)達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四分之三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達該範圍土地總面積四分 之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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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249), C(128), D(28), E(0) #1729073

詳解 (共 7 筆)

#2570495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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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7656
自辦市地重劃,應由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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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372
106.07.27已修法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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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0507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8 條

自辦市地重劃,應由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擬辦重劃範圍圖及其於該範圍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辦重劃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並檢具地號清冊。

二、發起人姓名、住址,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如發起人為法人時,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所有土地標示。

四、籌備會代表人姓名及聯絡地址。

前項發起成立籌備會,應以發起人人數逾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十分之三,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十分之三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

一、擬辦重劃範圍不符合第五條規定。

二、非屬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擬辦重劃範圍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已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且報經權責機關核定。但剔除該部分公有土    地後,擬辦重劃範圍仍屬完整者,不在此限。

三、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

四、擬辦重劃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擬辦重劃範圍都市計畫變更。

五、經政府指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為一人者,不得自辦市地重劃。但祭祀公業所有土地,得以派下員人數比例及其所有土地面積比例均逾十分之三之同意申請發起。

擬辦重劃範圍土地經訂定信託契約,依第二項規定計算發起人人數比例及其於擬辦重劃範圍土地面積比例時,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登載信託契約委託人及土地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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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899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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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624
為什麼答案不是A??? 獎勵土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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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665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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