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乙丙丁共有 A 地一筆,其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未得乙丙丁同意前無法將其應有部分出售給戊
(B)甲未得乙丙丁同意前無法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戊
(C)乙丙丁未得甲同意前無法將 A 地設定抵押權給戊
(D)乙丙丁未得甲同意前無法將 A 地出售給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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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56), C(277), D(57), E(0) #1729081

詳解 (共 3 筆)

#2690136
(A)甲未得乙丙丁同意前無法將其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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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4537

關於選項(C),我的看法是,抵押權不在土地法34-1的明文列舉中,故回歸民法第819條 :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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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6176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前開規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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