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規定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其相關準則是由哪一個機關定之?
(A)勞動部
(B)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C)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D)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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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1), B(5), C(26), D(49), E(0) #1729087

詳解 (共 2 筆)

#2948779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法 第4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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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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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16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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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13、4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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