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之調解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者,應於調解委員完成選定或指定之日起 14 日
內,組成調解委員會,並召開調解會議
(B)調解委員會應指派委員調查事實,除有特殊情形外,該委員應於受指派後 10 日內,將調查結果及解決
方案提報調解委員會
(C)調解委員會應於收到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後 15 日內開會
(D)調解委員會須於規定時間內召開會議,必要時或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得延長 15 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7), B(92), C(141), D(357), E(0) #1729091
統計: A(87), B(92), C(141), D(357), E(0) #1729091
詳解 (共 5 筆)
#3292119
(A)《勞資爭議處理法§15》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者,應於調解委員完成選定或指定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調解委員會並召開調解會議。
(B)、(C)、(D)《勞資爭議處理法§16》
調解委員會應指派委員調查事實,除有特殊情形外,該委員應於受指派後十日內,將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提報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應於收到前項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後十五日內開會。必要時或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得延長七日。
21
0
#3139625
(D)調解委員會須於規定時間內召開會議,必要時或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得延長 15 日。
§16:調解委員會應於收到前項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後十五日內開會。必要時或
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得延長七日。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