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主管機關不得遴聘為勞資爭議仲裁委員?
(A)現任律師已執行職務 4 年
(B)曾任政府機關八職等之行政職務 4 年
(C)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
(D)曾任法官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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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467), C(56), D(43), E(0) #1729098

詳解 (共 5 筆)

#3292441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8》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勞資關係事務者,主管機關得遴聘為仲裁委員:

(C)一、曾任或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

(D)二、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三年以上。

(A)三、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三年以上。

四、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五、曾任政府機關九職等以上之行政職務三年以上。

六、曾任或現任下列職務之一,五年以上:

(一)僱用勞工五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代表雇主處理勞工事務之經理級以上相當職務。

(二)直轄市、縣(市)以上勞、雇團體或民間中介團體之理事、監事或相當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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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公務人員職等:八職等往上升才是九職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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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9985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8條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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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290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八條 第 8 條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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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16
 100年後修法改為 九職等原100年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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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1223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8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勞資關係事務者,主管機關遴聘為仲裁委員
一、曾任或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
二、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三年以上
三、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三年以上
四、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五、曾任政府機關九職等以上之行政職務三年以上
六、曾任或現任下列職務之一,五年以上:
(一)僱用勞工五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代表雇主處理勞工事務之經理級
以上相當職務。
(二)直轄市、縣(市)以上勞、雇團體或民間中介團體之理事、監事或
相當職務者。 14 下列何者,主管機關不得遴聘為勞資爭議仲裁委員

(A)現任律師已執行職務 4 年(O)
(B)曾任政府機關八職等之行政職務 4 年(X)

曾任政府機關九職等以上之行政職務三年以上
(C)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O)

曾任或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
(D)曾任法官 4 年(O)

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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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63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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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處理辦法第8條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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