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
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B)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
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C)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
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D)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
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統計: A(318), B(86), C(125), D(114), E(0) #1729107
詳解 (共 7 筆)
保險費採勞、資工同分擔的方式,以下分擔比例:
(1)有雇主的各類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由中央補助10%
職業災害保險費全由投保單位負擔。
(2)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職業工人,其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費,
由被保險人負擔60%,由中央全額補助40 %
(3)外僱船員,其普通事故保及職業災害保險費,
由被保險人負擔80%,由中央全額補助20 %
(4)裁減資遣續保人員,其保險費被保險人負擔80%,由中央負擔20 %
(5)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 類 會 員,其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費,
由被保險人負擔20%,由中央負擔80%
勞工保險條第6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保險條第8條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
險。
23 關於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 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X)
勞工保險條第15條第1項第2款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負擔60%,其餘40%,由中央政府補助。
(B)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 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O)
勞工保險條第15條第1項第1款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指一般受僱者)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
(指員工未滿五人及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從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負擔20%,投保單位
(雇主)負擔70%,其餘10%,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
全部100%由投保單位(雇主)負擔。
(C)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 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O)
勞工保險條第15條第1項第3款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捕漁加入漁會之甲類會員)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負擔20%,其餘80%,由中央政府補助。
(D)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 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O)
勞工保險條第15條第1項第1款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指一般受僱者)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
(指員工未滿五人及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從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負擔20%,投保單位
(雇主)負擔70%,其餘10%,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
全部100%由投保單位(雇主)負擔。
| 法規名稱: | 勞工保險條例 EN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 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 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 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 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 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 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 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