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其保存期間至少為多少年?
(A)1 年
(B)2 年
(C)5 年
(D)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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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0), C(555), D(8), E(0) #1729110

詳解 (共 2 筆)

#2580338
勞動基準法 30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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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3306
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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