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企業僱用員工人數多少人以上,勞工如請求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
(A)10 人
(B)30 人
(C)250 人
(D)無人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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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2033), C(416), D(3369), E(0) #796286
統計: A(180), B(2033), C(416), D(3369), E(0) #796286
詳解 (共 10 筆)
#1129307
| (A)10 人 (B)30 人 →撫育未滿三歲子女 (C)250 人 →設托兒所 (D)無人數限制 →育嬰留職停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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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307
(一)30人→(1)性平法§13→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2)§19→調整工作時間,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hr。(二)250人→§23→設哺乳室及托兒所。(三)無人數限制→§16→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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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731
性平法105.05.18修正之法條如下:
| 第 18 條 |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 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 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
| 第 23 條 |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 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
| 第 27 條 |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 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 主應給予公假。 | |
| 第 38 條 |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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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969
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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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681
5/3三讀通過,5/18公布的,已經施行囉~
連第18條哺乳時間也有修正
舊法→未滿一歲,2次/日,30分鐘/次
新法→未滿二歲,60分鐘/日
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時1小時↑,30分鐘
新舊法的哺乳時間均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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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494
性平§19
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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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846
注意性別工作平等法的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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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680
250人以上之雇主是否一定要設托兒所?
答: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為所屬員工(含公民營事業單位勞工及軍公教人員)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因此,雇主未必要自行設置托兒所,可以採取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委託托兒機構或幼稚園辦理之方式;此外,雇主在考量辦理方式的實用性上,以提供符合員工需求之托兒措施,協助員工解決托兒問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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