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7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請問下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A)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給予 7 日
(B)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給予 10 日
(C)5 年以上 10 年未滿者給予 15 日
(D)10 年以上,每滿 1 年加給 1 日,加至 30 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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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7), B(1424), C(2823), D(1085), E(81) #796288

詳解 (共 10 筆)

#1108383
口訣: 7日 10日 14日>>> 7 10 14  去死一死
127
8
#1662037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101
1
#1236271
公務人員
服務滿一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服務滿三年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滿六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滿九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滿十四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45
3
#3039510

勞動基準法第 38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

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答案應修改為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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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654506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24
0
#2974767

第38條(特別休假)【相關罰則】§79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A)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B)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C)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D)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選項AB才對唷-請阿摩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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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728

半年_______一年_____兩年_____三年_____五年_____十年--->

_______3_________7________10_______14_______15___+++30

16
2
#1585991

已修法

答案應改為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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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311
(C)5~10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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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102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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