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採取之措施?
(A)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B)訂定性騷擾申訴、懲戒規範
(C)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D)為協助因結婚、懷孕而離職之受僱者再就業,應提供轉職服務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A)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B)訂定性騷擾申訴、懲戒規範
(C)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D)為協助因結婚、懷孕而離職之受僱者再就業,應提供轉職服務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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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231), C(882), D(3137), E(0) #1788793
統計: A(135), B(231), C(882), D(3137), E(0) #1788793
詳解 (共 10 筆)
#2828139
性平法 13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性平法 23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雇用一百人以上的雇主,理所當然須遵守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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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41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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