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法院就性別工作平等爭議進行差別待遇之事實認定時,應審酌下列那些文件?
(A)僅處分書
(B)評議或處分書
(C)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D)無須審酌,獨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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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18), C(7158), D(235), E(0) #1788792
統計: A(34), B(218), C(7158), D(235), E(0) #1788792
詳解 (共 5 筆)
#2799776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5 條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所為之 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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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8795
第 35 條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1調查報告
2評議
3處分
口訣:調議分(掉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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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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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4575
⚠️ 已修法,但本條依然正確喔!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第 35 條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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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0629
27 法院就性別工作平等爭議進行差別待遇之事實認定時,應審酌下列那些文件?
(A)僅處分書
原處分書
(B)評議或處分書
中央或地方等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經審議或申訴所為之調查報告、處分書等。
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經申訴所為之評議。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C)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的調查報告、評議及處分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D)無須審酌,獨立判定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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