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法院就性別工作平等爭議進行差別待遇之事實認定時,應審酌下列那些文件?
(A)僅處分書
(B)評議或處分書
(C)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D)無須審酌,獨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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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18), C(7158), D(235), E(0) #1788792

詳解 (共 5 筆)

#2799776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5 條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所為之

調查報告評議處分




305
0
#3998795

第 35 條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1調查報告
2評
3處

口訣:調議分(掉1分)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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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435

5cce5c61e4791.jpg#s-662,271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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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4575
⚠️ 已修法,但本條依然正確喔!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第 35 條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9
0
#5320629

27 法院就性別工作平等爭議進行差別待遇之事實認定時,應審酌下列那些文件?
(A)僅處分書

原處分書
(B)評議或處分書

中央或地方等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經審議或申訴所為之調查報告、處分書等。

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經申訴所為之評議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C)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的調查報告、評議及處分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D)無須審酌,獨立判定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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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26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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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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