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種制度,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皆可選用?
(A)獨立董事制度之採用
(B)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之採用
(C)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
(D)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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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6), B(770), C(359), D(2089), E(0) #1788798
統計: A(516), B(770), C(359), D(2089), E(0) #1788798
詳解 (共 6 筆)
#2800214
公司法第177條之一 第一項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D);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但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其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按照公司法條列模式,公開與未公開,除有特別條列"公開"之特別規定,應該兩者皆適用
可參考第172條,對於股東會之常會與臨時會之召集,公開發行就有特別條列規定: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二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A)
同條第二項所稱相關辦法,其名稱為"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公司法第192條之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B)
同法第216條之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B)
公司法第267條 第七項 後半段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六項之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C)
PS.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員工其權利較小,須由股東們決定其員工新股承購權等(即267 1~6項);而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員工相對上權利較大,其員工新股承購權有法律明文規定予以保留(即267 1~6項)。
以上為個人解讀,如有錯誤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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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630
(D)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通知股東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37675051&dostatus=&noslave=1&exp=720#ixzz5FuWxOOG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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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1737
107年修法後,(B)、(C)亦為正確答案。提供現行公司法條文如下。
(B)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之採用
§192-1Ⅰ:「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於章程載明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216-1Ⅰ:「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C)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
§267Ⅸ:「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六項之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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