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無須列於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中,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A)選任或解任董事
(B)董事之報酬
(C)公司合併
(D)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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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2), B(3210), C(204), D(797), E(0) #1807817

詳解 (共 5 筆)

#2855201
感覺B是四者中間最小條,重要性最低的,所以猜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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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3459

公司法第172條規定: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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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3131
公司法第172條規定:選任或解任董事、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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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72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1.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2.變更章程
3.減資
4.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5.董事競業許可
6.盈餘轉增資
6.公積轉增資
7.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8.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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