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罰金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罰金乃從刑之一種
(B)罰金不可單獨宣告
(C)罰金科處為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D)罰金科處可由法官任意裁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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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7), B(242), C(3015), D(191), E(0) #1788800

詳解 (共 10 筆)

#2801573

(開販賣請提醒,想賞鑽很歡迎)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口訣:死無期有役(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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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0614

主刑:死刑、徒刑(有期與無期)、拘役、罰金

從刑:褫奪公權(剝奪公務員身分、禁止參選公職人員)

另外:沒收(現在不是從刑了,可以單獨宣告沒收。照說應該算是主刑,但刑法33條沒有把沒收寫進去。就變成另外一種處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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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7565

Hi 以下複製貼上某網站內容給7樓的David做參考: 

 依照刑法第309條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處用語「三百元」並非指現今所使用之新台幣,而是民國24年當時之銀元。民國94年刑法修正時,分則當中許多之罰金規定未能一併修正以新台幣為單位,故參考「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銀元三倍折算為新台幣)、已廢止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罰金得提高二倍至十倍),於刑法施行法增修第1條之1規定:「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是以本案之罰金上限應為新台幣9000元(300 × 3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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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http://www.minyangtw.com/case/case_study_13.html (Accessed on Aug. 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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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877

A)(C)刑法第33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B)罰金不可單獨宣告。例如:專科罰金。(D)罰金科處,不可由法官任意裁量。


B)(D)詳細解析如下:

「罰金」科處之方法:罰金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財產刑,科處之方法可細分為四種:

1、專科罰金:

係指針對輕微犯罪所規定的主刑;換言之,這種犯罪最重只能判處罰金。(B

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賭博罪,就是專科罰金的犯罪。

2、選科罰金:

係指有些犯罪的法定刑,是把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三種或兩種主刑,都列在同一犯罪法條之下由法院按犯罪的情節和犯人的態度等情況來選擇科處刑罰,此時,罰金就是可以選擇從輕處罰的刑罰之一。(D

3、併科罰金:

係指有些情節重大的財產犯罪,處罰的法條除了規定要判處很重的徒刑以外,還可以一併科處相當數額的罰金。(D例如:公務人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的規定,除了要判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外,還可以再科以天文數字的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的罰金。

4、易科罰金:

係指受刑人所犯的罪,最重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被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因為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的關係,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依刑法第41條的規定,是可以向檢察官聲請用繳納罰金的方式,替代應該執行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經過准許繳了罰金以後,就算執行完畢不必到監獄去坐牢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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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5480
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罰金、罰鍰、沒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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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2929
(A)罰金是主刑     所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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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5522
關於罰金刑:(A)罰金並不是從刑(B)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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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4280
可是刑法309公然侮辱罪有處五百元以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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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8581
補習班老師說的罰金也有低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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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7745
(A)罰金乃主刑之一種(參刑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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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41336
未解鎖
第 33 條 A主刑之種類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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