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其登記為:
(A)成立要件
(B)生效要件
(C)對抗要件
(D)抗辯要件
統計: A(815), B(3633), C(136), D(76), E(0) #1788805
詳解 (共 7 筆)
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其登記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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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一、法律行為是否生效?
法律行為依當事人之意思而生法律效果,然而,要使當事人所意欲之法律效果發生,尚須合乎法律所設定的各種要件,這些要件,學說上分為「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
法律行為之「成立」,即法律行為之「存在」;法律行為之「生效」,即法律行為之「適法」。
據此,「成立要件」就是法律行為之構成部分;「生效要件」就是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要件。
須先確定法律行為之成立,才能判斷是否生效。
(陳自強 教授,《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台北:學林,2002,頁)
二、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成為法律行為,應具備的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當事人】+【法律行為之標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為,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二)特別成立要件
1 要式行為:需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之法律行為。nn
2 要物行為:
在意思表示外,尚須有現實之交付,始能成立之法律行為。
三、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產生法律效力,所應具備的要件)
(一)一般生效要件
【當事人有行為能力】+【法律行為之標的可能、確定、合法】+【意思表示健全】
(二)特別生效要件
例如:附條件(附款)或期限之法律行為,須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屆滿始生效力。
"成立" "生效"
買賣會生效必定有買賣契約成立 但買賣契約成立卻不一定會使該買賣生效 譬如違反民法七十二條的公序良俗者無效等
yahoo知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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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樓下所說的
如果沒有登記依然有效,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