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不動產物權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要式行為
(B)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C)非經交付標的物,不生效力
(D)債權行為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者,不影響不動產物權行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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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 B(358), C(3972), D(990), E(0) #2592985

詳解 (共 10 筆)

#4941380
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才會取得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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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7719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
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
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
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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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3772

1.物權行為之獨立性:
指物權行為之成立、生效(有效、得撤銷或無效),應就物權行為本身獨立判斷,而與債權行為無關。
2.物權行為之無因性:
指物權行為之效力,不因其原因行為(債權行為)被解除、被撤銷或無效,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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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9762

回樓上:  例如甲為脫產,故意將名下房屋登記至乙名下,則乙取得房屋之所有權,但債權(該約定)本身因通謀虛偽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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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6245
(A)(B)民法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
(共 37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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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338

民法§758:
(I)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給付判決、確認判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II)第(I)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759: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形成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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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5888

D可否有例子,買賣違建算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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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3887
四樓說錯了吧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成立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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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9861
(C) 非經交付標的物,不生效力
白話文就是沒有交付的話就沒有效力
舉例:甲把房子賣給乙,已經完成移轉登記,即使乙還沒拿房子鑰匙、沒搬家,但房子已合法屬於乙。(不需要交付,只要登記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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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3962
本題問的是「不動產」「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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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要式行為
民法第 758 條:
2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B)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第 758 條:
1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C) 非經交付標的物,不生效力
民法第 761 條:
1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ㅤㅤ
物權乃對標的物之直接支配,具有排他與優先效力,故物權之存在及其變動,必要有一定之公示方法以為表現,...遂有「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之發生,以作為物權變動之二大原則。
ㅤㅤ
而所謂公示原則係指物權變動之際,必須以一定之公示方法表現於外,始能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原則。...
此變動之一定公示方法,在不動產物權為「登記」在動產物權則為「交付」,此種公示方法即為民法第758條、第761條所採行。
ㅤㅤ
(D) 債權行為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者,不影響不動產物權行為效力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債權行為無效時,是否影響物權行為?」
ㅤㅤ
當事人透過債權行為(如買賣、贈與)及物權行為(如移轉所有權登記)而完成其交易行為者,該債權行為雖成為物權行為之原因,惟基於物權行為之無因性,該債權行為於物權行為完成後,即自物權行為中抽離,物權行為之效力,尚不因債權行為(原因行為)不存在、撤銷或無效而受影響。易言之,債權行為之效力並不能左右物權行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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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764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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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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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561455
未解鎖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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