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此等敘述乃指下列何原則?
(A)明確性原則
(B)不溯及既往原則
(C)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原則
(D)從新從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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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4), C(2882), D(57), E(0) #178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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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3322920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原則:
一、普通法
適用一般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廣泛,規定內容較簡略,屬於一般性規定。
例如:民法、刑法,都是以一般身分、一般事項、平常時期、全國各地為效力範圍的法律。
二、特別法
適用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狹小,內容較為特殊性規定。
分別以特殊身分、特別事項、特別時期、特定地區為效力所及範圍的法律。
例如:陸海空軍刑法、公司法、戰時軍律、戒嚴法。
◎ 區別實益: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優先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同一事件倘若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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