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媳婦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
(B)同父異母之兄弟姊妹相互間無繼承權
(C)父親過世,子女三名均健在且未喪失繼承權,則長孫和死者之子女均有繼承權
(D)女兒結婚時,父母尚未過世,此時女兒若被要求預先填寫拋棄繼承同意書,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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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288), C(580), D(2688), E(0) #178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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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妨害善良風俗,跟為防止遭家暴事先預先訂定離婚協議書是同樣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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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媳婦,不屬於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不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


B同父異母之兄弟姊妹相互間繼承權,屬於民法第1138條第三順序規定的法定繼承人。


C)父親過世,子女三名均健在且未喪失繼承權,則「有」繼承權,屬於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序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長孫依據民法的1140條代位繼承之規定無法取得死者的遺產繼承權


民法 1140 (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D)拋棄繼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作出否認自己為繼承人的意思表示。

民法1174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詳細說明如下

繼承人有數人,每個繼承人對於遺產可以繼承的比例,依據民法第11381144作為分配之依據。

法定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一)配偶繼承人

法定的配偶,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而言,為法定的當然繼承人

與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直系血親繼承人,則由配偶單獨繼承。

血親繼承人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有順序先後之區別

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為父母,第三順序為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祖父母。


、遺產可繼承的分配比例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 1/ 2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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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媳婦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 媳婦無法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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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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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請求權  二年,十年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拋棄繼承:放棄取得遺產之權利

繼承人欲辦理拋棄繼承,應於「知道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提出聲請。


限定繼承: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及債務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就繼承遺產之限度內,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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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3594

41 關於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媳婦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

兒子繼承

(B)同父異母之兄弟姊妹相互間無繼承權
(C)父親過世,子女三名均健在且未喪失繼承權,則長孫和死者之子女均有繼承權
(D)女兒結婚時,父母尚未過世,此時女兒若被要求預先填寫拋棄繼承同意書,是無效的 .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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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就照民法1138條: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為父母,第三順序為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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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4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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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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