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媳婦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
(B)同父異母之兄弟姊妹相互間無繼承權
(C)父親過世,子女三名均健在且未喪失繼承權,則長孫和死者之子女均有繼承權
(D)女兒結婚時,父母尚未過世,此時女兒若被要求預先填寫拋棄繼承同意書,是無效的
統計: A(280), B(288), C(580), D(2688), E(0) #1788806
詳解 (共 10 筆)
D妨害善良風俗,跟為防止遭家暴事先預先訂定離婚協議書是同樣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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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媳婦,不屬於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不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
(B)同父異母之兄弟姊妹相互間「有」繼承權,屬於民法第1138條第三順序規定的法定繼承人。
(C)父親過世,子女三名均健在且未喪失繼承權,則「有」繼承權,屬於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序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長孫依據民法的1140條代位繼承之規定,無法取得死者的遺產繼承權。
民法 第 1140 條(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D)拋棄繼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作出否認自己為繼承人的意思表示。
民法1174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詳細說明如下:
一、繼承人有數人,每個繼承人對於遺產可以繼承的比例,依據民法第1138、1144條,作為分配之依據。
二、法定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一)配偶繼承人
法定的配偶,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而言,為法定的當然繼承人。
與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直系血親繼承人,則由配偶單獨繼承。
(二)血親繼承人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有順序先後之區別。
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為父母,第三順序為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祖父母。
三、遺產可繼承的分配比例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 1/ 2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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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請求權 二年,十年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拋棄繼承:放棄取得遺產之權利
繼承人欲辦理拋棄繼承,應於「知道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提出聲請。
限定繼承: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及債務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就繼承遺產之限度內,負清償責任。
41 關於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媳婦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
兒子繼承
(B)同父異母之兄弟姊妹相互間無繼承權
(C)父親過世,子女三名均健在且未喪失繼承權,則長孫和死者之子女均有繼承權
(D)女兒結婚時,父母尚未過世,此時女兒若被要求預先填寫拋棄繼承同意書,是無效的 .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回樓上~就照民法1138條: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為父母,第三順序為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