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刑法之沒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律
(B)違禁物不論是否為犯罪行為人所有,應沒收
(C)沒收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D)沒收為從刑,不可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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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514), C(436), D(2866), E(0) #1788802

詳解 (共 10 筆)

#2801625

(開販賣請提醒,想賞鑽很歡迎)

中華民國刑法 第36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從刑只有褫奪公權一種,沒收已不包含在內。


———補充————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口訣:死無期有役(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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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1558

樓上有誤喔

沒收不是主刑

他是獨立於主行之外 得單獨宣告的(獨立專章)

修法主要是因為 如果是從行 無罪就無法沒收

所以為了避免任何人持有不法所得所以才獨立出來

適用主體擴大到第三人

第三人就算善意持有也可沒收(善意+對價關係才可以免於沒收)

而且是可以朔及既往的(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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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619

沒收不為從刑,刑法之從刑為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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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683

從刑只有褫奪公權
主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沒收是獨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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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9338
刑法40條二項違禁物 或 專科沒收之物 ...
(共 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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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0693

A:刑法第2條

B:38條

C:38-3條

D: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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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0757
比較:

**行政罰法

第 21 條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第 22 條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ㅤㅤ
**刑法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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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7752
(A)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律(參刑法第2條第...
(共 1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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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434
(A)第2條2項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
(共 1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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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3370

主刑:
(1)指得以獨立科處之刑罰手段。
(2)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33)。
從刑:
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後,從刑僅剩下「褫奪公權」一種而已(刑§36),原本屬於從刑之「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已被定性為「獨立的法律效果」,與刑罰、保安處分有別。

 

資訊來源: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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