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刑法之沒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律
(B)違禁物不論是否為犯罪行為人所有,應沒收
(C)沒收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D)沒收為從刑,不可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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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514), C(436), D(2866), E(0) #1788802
統計: A(115), B(514), C(436), D(2866), E(0) #1788802
詳解 (共 10 筆)
#2801625
(開販賣請提醒,想賞鑽很歡迎)
中華民國刑法 第36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從刑只有褫奪公權一種,沒收已不包含在內。
———補充————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口訣:死無期有役(益)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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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1558
樓上有誤喔
沒收不是主刑
他是獨立於主行之外 得單獨宣告的(獨立專章)
修法主要是因為 如果是從行 無罪就無法沒收
所以為了避免任何人持有不法所得所以才獨立出來
適用主體擴大到第三人
第三人就算善意持有也可沒收(善意+對價關係才可以免於沒收)
而且是可以朔及既往的(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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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619
沒收不為從刑,刑法之從刑為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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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683
從刑只有褫奪公權
主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沒收是獨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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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0693
A:刑法第2條
B:38條
C:38-3條
D: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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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0757
比較:
**行政罰法
第 21 條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第 22 條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ㅤㅤ
**刑法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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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3370
主刑:
(1)指得以獨立科處之刑罰手段。
(2)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33)。
從刑:
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後,從刑僅剩下「褫奪公權」一種而已(刑§36),原本屬於從刑之「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已被定性為「獨立的法律效果」,與刑罰、保安處分有別。
資訊來源: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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