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8 條規定,在下列那一情形下,勞工得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
(A)特定性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B)臨時性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C)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D)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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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 B(136), C(5758), D(162), E(0) #1788795
統計: A(301), B(136), C(5758), D(162), E(0) #1788795
詳解 (共 3 筆)
#3363768
勞動基準法 第18條(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之情形)或第十五條(勞工須預告使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D)(參第12條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勞工若有此種情形,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所以,因為是依第12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A)、(B)(參第9條: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所以,特定性、臨時性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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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0705
勞基法第18條 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一、依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D)或第15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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