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性騷擾之被害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依該
法第 27 條應如何處理?
(A)給予事假,但不扣薪水
(B)請勞工自行請特休
(C)給予事假
(D)給予公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64), B(27), C(375), D(2476), E(0) #1858346
統計: A(1264), B(27), C(375), D(2476), E(0) #1858346
詳解 (共 8 筆)
#3204227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n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n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n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n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n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n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n主應給予公假。
(討厭那種解答,又把解答鎖起來,只想賺鑽石的人,在一個平台上,大家應該要知識互流,分享)
225
1
#3254492
給三樓
有些人真的不知道要取消"自動販售",才不會被鎖住。要怪也要怪建立鑽石制度的人啊!
22
4
#3868114

21
0
#5130143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2條
1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2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2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第 27 條
1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4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1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4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7
0
#3428200
我是因為有人在賣要解鎖但是沒有鑽石,只好跟著賣了QQ
6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