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有下列那種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雇主得拒絕?
(A)因公司虧損導致必須大量裁員,但仍須給付資遣費
(B)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前,雇主即表示不再給予復職
(C)雇主在該受僱者留職停薪期間,已僱用替代者
(D)復職前之工作能力評估未能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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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43), B(721), C(282), D(2369), E(0) #1328620
統計: A(10043), B(721), C(282), D(2369), E(0) #1328620
詳解 (共 3 筆)
#3757790
第 17 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
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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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845
性別平等工作法(最新修正日: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第17條 |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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