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民國103 年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新增「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之規定?
(A)僱用員工30 人以上而未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規定
(B)在徵才時訂有「限男性」或「限女性」之條款
(C)拒絕讓有正當理由之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
(D)未設哺乳室
統計: A(297), B(668), C(336), D(2416), E(0) #1266551
詳解 (共 10 筆)
此題會被公布的不少,要是記不起來我是依照比例原則來選,例如未設哺乳室,非公共場所並沒有規定強制設立。
(A)僱用員工30 人以上而未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規定:第 13 條->第 38-1 條
(B)在徵才時訂有「限男性」或「限女性」之條款:第 7 條->第 38-1 條
(C)拒絕讓有正當理由之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第 14 條、第 21 條->第 38 條
(D)未設哺乳室:第 23 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
(A)僱用員工30 人以上而未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規定
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B)在徵才時訂有「限男性」或「限女性」之條款
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 在此限。
(C)拒絕讓有正當理由之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第 21 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
(D)未設哺乳室
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罰則
第 38 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38-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考這個實在非常不合理 我很難揣摩出題老師今年度出題時的心態是什麼 ? (各位要自己核對條號)
以下罰鍰。
請問為什麼不是C呢?找不到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