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支票之記載事項,下列何種情況將導致票據無效?
(A)欠缺付款地之記載
(B)欠缺發票地之記載
(C)欠缺受款人之記載
(D)記載發票日後 1 個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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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54), C(10), D(27), E(0) #686805
統計: A(79), B(54), C(10), D(27), E(0) #686805
詳解 (共 3 筆)
#1130314
第125條(支票之應載事項)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因此,付款地為支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因此,付款地為支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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