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支票之記載事項,下列何種情況將導致票據無效?
(A)欠缺付款地之記載
(B)欠缺發票地之記載
(C)欠缺受款人之記載
(D)記載發票日後 1 個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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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54), C(10), D(27), E(0) #686805

詳解 (共 3 筆)

#1130314
第125條(支票之應載事項)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因此,付款地為支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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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066
(D)記載發票日後 1 個月付款→僅該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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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9331
票據法 第 125 條 (支票之應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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