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據 DSM-5,有關網路遊戲障礙症(internet gaming disorder)的建議診斷標準,下列何者錯誤?
(A)因網路遊戲的使用,失去過往的生活常規或休閒興趣
(B)雖知會產生心理社會的問題,仍持續使用
(C)常使用網路遊戲來紓解低落的情緒
(D)為了網路遊戲而從事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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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9), C(153), D(456), E(0) #2762392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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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遊戲障礙症(internet 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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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DSM-5 中文版 ⟫ ⟨ 有待未來研究的情況 ⟩  p.795

網路遊戲障礙症(Internet Gaming Disorder)當中建議的準則:

持續與反覆的使用網路以忙於遊戲,常常是與其他玩家,導致臨床上重大減損或痛苦,於過去 十二個月中,表現於以下五項(或更多)

1. 過度專注於網路遊戲。 (此人回想之前的遊戲活動或期待完下—個遊戲;網路遊戲成為每曰 生活的主要活動。)
註:此疾病不同於被歸納在嗜賭症內的網路賭博。
2. 當停止或減少網路遊戲時,出現戒斷症狀。 (這些症狀典型上描述為易怒丶焦慮或悲傷,但 無身體徵兆與藥理上戒斷。) 3. 耐受性:需要花更多時間在網路遊戲上。 4. 反覆努力想要控制網路遊戲的使用,卻徒勞無功。 5. 除了網路遊戲,對先前的嗜好與休閒都喪失興趣。 6. 即使知道在心理丶社會功能出現問題,仍然繼續過度使用網路遊戲。 7. 對家人、治療師或他人欺瞞自己使用網路遊戲的情況。 8. 使用網路遊戲來逃避或抒解負面的情緒。 (如:無助感丶罪惡感、焦慮感) 9. 因為參與網路遊戲而危及丶或喪失重要的人際關係、職業丶教育或工作機會。
 

註:只有非睹博性的網路遊戲包含於此障礙症。於商業或職業需要的活動上的網路使用不包含在 內,此障礙症也不包含其他娛樂或社交上的網路使用。也同樣要排除性愛網站。

特別註明目前的嚴重度: 網路遊戲障礙症可能是輕度丶中度或嚴重,視正常活動瓦解的程度而定。較不嚴重的網路遊 戲障礙症可能展現較少症狀與較少生活瓦解。那些有嚴重網路遊戲障礙症的人會花更多時間 在電腦上,旦有更嚴重的關係丶職業或學業機會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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