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土地徵收補償費之決定,係屬下列何者之行政處分?
(A)內政部
(B)直轄市、縣(市)政府
(C)需用土地機關
(D)土地徵收審議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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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55), C(39), D(11), E(0) #2592929

詳解 (共 2 筆)

#5174766
土地徵收條例30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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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5554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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