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行政程序法中,有關利害關係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B)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C)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通知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D)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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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22), C(149), D(61), E(0) #2592937

詳解 (共 2 筆)

#5174794

(A)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行程法46條
(B)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行程法100條
(C)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通知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行程法102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D)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行程法1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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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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