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區段徵收處分,處分相對人因遲誤訴願期間,不能再以通常救濟途徑加以變更或撤銷。針對此種 情形下,該行政處分所產生之效力,應屬於下列何者?
(A)構成要件效力
(B)實質存續力
(C)形式存續力
(D)自力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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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6), C(12), D(0), E(0) #3791908
統計: A(5), B(6), C(12), D(0), E(0) #3791908
詳解 (共 1 筆)
#7360075
感恩三民輔考:
行政處分的形式存續力(Formal Bestandskraft),又稱「不可爭力」或「不可撤銷性」,指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如訴願期滿)、相對人放棄救濟或爭訟遭到駁回確定,人民不得再以通常救濟程序請求變更或撤銷該處分。其核心目的是確保法律秩序的安定性,避免同一案件被反覆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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