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下列何者並非傳統歐洲大陸法系之特色?
(A)重視成文法
(B)法律基本概念相近
(C)傳統上以民法為核心
(D)極為重視判例
統計: A(259), B(21), C(205), D(2598), E(0) #198144
詳解 (共 3 筆)
英美法系:
(1)形成:乃融合英國法與美國法所形成的法系,又稱海洋法系
(2)法源:以判例法和習慣法為主要法源,成文法居次要地位
解析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樣式而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歐洲大陸上的法、德、意、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和拉丁美洲、亞洲的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屬於大陸法系。香港和英聯邦國家採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兩大法系的主要差異有:
1.法律淵源不同 大陸法係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製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本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結構不同 大陸法系承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用法典的形式對某一法律部門所涉及的規範做統一的系統規定,法典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用單行法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因而,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乾而發展起來的。
3.法官的權限不同 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判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從而,法官不僅適用法律,也在一定的範圍內創造法律。
4.訴訟程序不同 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突出法官職能,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法庭來審判案件。
1. 大陸法系(歐陸法系)(羅馬法):
成文法典,判例僅作補充
訴訟二元制,普通法院外尚有行政法院
和議制
法官審判、不採陪審
獨立商法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