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規定或概念違反法律明確性之要求,且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不符?
(A) 刑法以「猥褻」之概念作為犯罪之構成要件
(B) 醫師法規定,有「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者,得處以停業處分
(C)公平交易法以「非基於商品之合理市價」,作為禁止多層次傳銷要件之規定
(D)集會遊行法有關「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不予許可室外集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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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0), B(204), C(402), D(1795), E(0) #198150
統計: A(580), B(204), C(402), D(1795), E(0) #198150
詳解 (共 7 筆)
#502725
釋字第 445 號 ( 摘錄 )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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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137
........之虞=有可能,非有「有立即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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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871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揣測之意非立即危險
這裡的「虞」,有猜度,料想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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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815
換句話說,如果政府單位想刻意封殺某些團體上街,都可以用有危害社會秩序之虞等等的理由,就不讓他們上街遊行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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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718
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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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5080
(A) 刑法以「猥褻」之概念作為犯罪之構成要件 =>J617 與法律明確性尚無違背
(B) 醫師法規定,有「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者,得處以停業處分 => J545 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合
(C)公平交易法以「非基於商品之合理市價」,作為禁止多層次傳銷要件之規定 => J602 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D)集會遊行法有關「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不予許可室外集會之規定 =>J445 有欠具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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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393
請問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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