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 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二 學生家庭狀況。三 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四 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五 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行政與教學合作)六 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七 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八 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 (班) 之時間及項目。(普教與特教合作)九 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一○ 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 (職) 三年級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
30.下列哪一項不是設計個別化教育計畫所強調的重點(A).合作教學設計 (B)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