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中華郵政公司自哪一年以後,須適用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之規定?
(A)92年
(B)95年
(C)97年
(D)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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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0), B(707), C(10558), D(280), E(3) #245791

詳解 (共 4 筆)

#411082

第 32

除本法另有規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四項與第五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17四條、第17六條及依第17七條所定有關保險業務員管理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不適用之。

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五年後,保險法第143條之41項至第3項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92 年成立,97 年起適用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200%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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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552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32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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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536
第 143-4 條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 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前項規定之比率者,不得分配盈餘 ,主管機關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 前二項所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必要處置或限 制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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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529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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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8935
未解鎖
名  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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