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土地法規定,有關繼承登記,下列何者正確?
(A)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B)繼承登記者,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
(C)繼承登記,應由登記名義人與義務人會同聲請之
(D)聲請逾期者,每逾六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4), B(22), C(45), D(35), E(0) #1899492
統計: A(354), B(22), C(45), D(35), E(0) #1899492
詳解 (共 6 筆)
#5201099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3
0
#5142305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1
0
#5990296
土地法 第 73 條
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土地法 第 73-1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1
0
#3098811
答案為 A 已查過正確答案,請站樸修正。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