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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 科目:金融基測◆考科Ⅲ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年份:109年

科目:金融基測◆考科Ⅲ

30.依民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子女得請求法院為其利益,宣告變更姓氏?
(A)父母分居者
(B)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C)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一年者
(D)父母感情不睦而難以維持婚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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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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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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