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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測◆考科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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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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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Ⅲ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年份:
109年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Ⅲ
30.依民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子女得請求法院為其利益,宣告變更姓氏?
(A)父母分居者
(B)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C)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一年者
(D)父母感情不睦而難以維持婚姻者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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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愛睡的綿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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