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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測◆考科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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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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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Ⅲ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年份:
109年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Ⅲ
32.依民法規定,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B)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
(C)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
(D)未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者,拋棄繼承不生效力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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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愛睡的綿羊
B1 ·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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