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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 科目:金融基測◆考科Ⅲ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年份:109年

科目:金融基測◆考科Ⅲ

42.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聲請回復原狀之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 因消滅後幾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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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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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第 164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
(共 1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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