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水利法規定,灌溉事業設施範圍由興辦人劃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禁止相關行為,下列何種
行為,非屬禁止事項,但需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A)排注廢污水
(B)填塞圳路
(C)採取或堆置土石
(D)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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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6), B(144), C(238), D(54), E(0) #1273944
統計: A(836), B(144), C(238), D(54), E(0) #1273944
詳解 (共 1 筆)
#1418340
水利法第63條之3(灌溉事業設施範圍核定公告後之禁止行為)
灌溉事業設施範圍由興辦人劃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禁止下列行為: (B)一、填塞圳路。 二、毀損埤池、圳路或附屬建造物。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D)四、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C)五、採取或堆置土石。 六、種植、採伐植物、飼養牲畜或養殖水產物。 七、其他妨礙灌溉設施安全之行為。 (A)排注廢污水或引取圳路用水,於埤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界限內施設建造物,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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