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水利法規定,灌溉事業設施範圍由興辦人劃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禁止相關行為,下列何種 行為,非屬禁止事項,但需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A)排注廢污水
(B)填塞圳路
(C)採取或堆置土石
(D)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36), B(144), C(238), D(54), E(0) #1273944

詳解 (共 1 筆)

#1418340

水利法第63條之3(灌溉事業設施範圍核定公告後之禁止行為)

  灌溉事業設施範圍由興辦人劃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禁止下列行為:    (B)一、填塞圳路    二、毀損埤池、圳路或附屬建造物。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D)四、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C)五、採取或堆置土石    六、種植、採伐植物、飼養牲畜或養殖水產物。    七、其他妨礙灌溉設施安全之行為。    (A)排注廢污水引取圳路用水於埤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界限內施設建造物,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23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28378
未解鎖
水利法第63-3條 灌溉事業設施範圍由興...
(共 30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