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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0. 因違反告知而得解除契約之權利,自保險公司知有解除原因經過
(A) 二年
(B) 一年
(C) 一個月
(D) 二個月 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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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buki 大一上 (2020/06/15)

保險法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30.因違反告知而得解除契約之權利,自保險公司知有解除原因經過(A) 二年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