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有關公務員之範圍,乃採:
(A)廣義公務員
(B)最廣義公務員
(C)狹義公務員
(D)最狹義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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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0), B(2781), C(120), D(47), E(0) #131919

詳解 (共 8 筆)

#611295
最廣:國賠法
廣:刑法
狹:公務員服務法
最狹: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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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727
最廣:國家賠償法 > 聘僱人員、臨時人員
 
廣:公務員服務法> 第24條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兼行政職務之私立學校教師、軍人、國立大學校長

狹:公務員懲戒法 限文職之特任、簡任、薦任、委任之事務官、政務官及民選縣市長,不含武職、民代、聘任

最狹:公務人員任用法 > 指文職之事務官及常業文官。(非經考試及格不得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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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59780
最廣:國家賠償法 > 聘僱人員、臨時人員
 
廣:公務員服務法> 第24條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兼行政職務之私立學校教師、軍人、國立大學校長

狹:公務員懲戒法 限文職之特任、簡任、薦任、委任之事務官、政務官及民選縣市長,不含武職、民代、聘任

最狹:公務人員任用法 > 指文職之事務官及常業文官。(非經考試及格不得任用)

表示約聘人員犯錯,也可以提起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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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120
最廣: 國賠、刑法
廣義: 公務員服務法
狹義:公懲法
最狹義: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XX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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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709
最廣:國賠法
廣:刑法
狹:公務員服務法
最狹: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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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04

舉凡:文官、武官;政務官、事務官; 有俸給、無俸給; 有職等、無職等; 公營事業服務人員、民意代表;臨時人員、永業人員.....均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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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230

最廣義公務員: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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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325
廣:刑法
狹:公務員服務法
最狹:公務人員任用法

若國賠法為:「舉凡:文官、武官;政務官、事務官; 有俸給、無俸給; 有職等、無職等; 公營事業服務人員、民意代表;臨時人員、永業人員.....均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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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以上三種又個別包含什麼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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