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有關..-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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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準備國考中的一隻小書蟲 大一上 (2015/10/04)
最廣:國家賠償法 > 聘僱人員、臨時人員 廣:公務員服務法> 第24條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兼行政職務之私立學校教師、軍人、國立大學校長 狹:公務員懲戒法 限文職之特任、簡任、薦任、委任之事務官、政務官及民選縣市長,不含武職、民代、聘任 最狹:公務人員任用法 > 指文職之事務官及常業文官。(非經考試及格不得任用) 表示約聘人員犯錯,也可以提起國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