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用戶因欠繳應付各項費用逾期 2 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繳付,受北水處依約停水,如於 2 年內申請 復水時,需繳納哪些費用?
(A)復水費與前積欠費用,以及停水期間二分之一基本費
(B)復水費與前積欠費用,以及停水期間全額基本費
(C)復水費與前積欠費用
(D)復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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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 B(22), C(25), D(1), E(0) #2250848

詳解 (共 2 筆)

#4309179
在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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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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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如不需用水時,得申辦中止,中止期間免計基本費,申請復水時,按 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復水費申請中止時當期未結算繳納之費用。 用戶因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欠費,受本處依約停水二年以下,申 請復水時,除應繳納復水費及前積欠費用外,並應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 停水期間二分之一基本費。 中止或欠費停水逾二年未復用、用戶新設外線工程竣工逾二年未啟用者, 用戶如再申請用水時,應核計費用並另訂用水服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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