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06年 - 106-1 交通部公路總局_汽車檢、考驗員:汽車駕駛理論#82332
年份:106年
科目:公路◆汽車駕駛理論
30.自發生車禍之日起,申請行車事故鑑定作業的期限,為 (A)3 個月 (B)6 個月 (C)1 年 (D)2 年 以內。